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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解读:国家药监局调整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,31类产品迎关键变化

发表时间:2026-01-05 17:38

2026年1月4日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《关于调整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〉部分内容的公告》(2025年第132号,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,对31类医疗器械的分类内容进行优化调整,涉及无源手术器械、物理治疗器械、口腔科器械等10个子目录,涵盖管理类别调整、产品描述细化、预期用途明确等多个维度。此次调整是落实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》的重要举措,旨在精准匹配产品风险与监管要求,适配产业技术发展与临床需求,对保障公众用械安全、激发行业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。本文将基于官方公告及权威解读,对此次调整进行全面梳理。


一、政策背景:为何要动态调整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?


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是保障公众用械安全、规范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,其核心逻辑是“风险适配”——高风险产品实施严格的注册审批管理,低风险产品简化备案流程。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迭代、临床需求的多元化升级,以及上市后风险数据的持续积累,部分原有分类标准已难以精准匹配产品实际情况,动态调整成为必然选择。


此次调整的核心背景主要包括三方面:一是技术发展驱动,AI辅助诊断、微创介入等新技术的应用,使部分产品的风险特征发生变化,需重新界定分类属性;二是临床需求导向,针对群众诊疗过程中高频使用的器械,通过细化分类、明确用途,提升临床使用的规范性;三是监管效能优化,通过科学调整分类层级,将监管资源集中于高风险产品,同时简化低风险产品准入流程,实现“精准监管、放管结合”。


二、核心调整内容:31类产品的四大关键变化


根据《公告》及附件内容,此次调整覆盖10个子目录的31类医疗器械,核心变化可归纳为四大类,兼顾监管精准性与产业实用性:


1. 管理类别优化:低风险产品“降类减负”,高风险产品精准管控


此次调整最受行业关注的是部分产品管理类别的下调,有效降低企业合规成本,加速产品上市进程。典型调整包括:

- 第三类降为第二类:输送导引器的品名举例明确为“一次性使用无菌输送导引器”,管理类别由第三类降至第二类;耳内假体(中耳通气管等)单独列出,管理类别同步调整为第二类,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,仍保留必要的风险管控;

- 第二类降为第一类:手动轮椅车管理类别由第二类降至第一类,纳入备案管理范畴,将进一步促进这类康复辅具的市场供给,更好满足残疾人及老年群体的使用需求。


值得注意的是,此次调整未涉及高风险产品的“升类”,但通过细化高风险产品的描述和用途,强化了全生命周期监管的针对性,例如明确部分植入类器械的材料要求和临床适用范围,避免因界定模糊导致的监管漏洞。


2. 产品描述细化:消除分类模糊地带,统一监管尺度


针对以往分类中存在的界定模糊、理解偏差等问题,此次调整通过精准细化产品描述,明确分类边界。例如,超声治疗设备附件在原有非无菌产品描述基础上,新增无菌产品的相关描述,同时明确非无菌产品仍为第一类管理,无菌产品调整为第二类管理,既覆盖临床实际使用场景,又区分风险等级。


此外,对穴位压力刺激器具明确界定“不发挥红外辐射治疗、磁疗等作用,不含药理学、免疫学或代谢作用成分”,避免其与治疗类器械混淆;妇产科医用检查垫(非无菌)特别注明“不用作妇女经期卫生用品”,厘清与普通卫生用品的边界,确保分类监管的精准性。


3. 预期用途明确:规范临床使用,保障患者权益


部分产品通过明确预期用途,避免临床误用或超范围使用。例如,针对牙齿漂白剂、研磨抛光材料、脱敏剂等口腔科产品,统一明确“不可替代牙膏用作牙齿的日常清洁”,其中部分产品还要求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护人员操作”,既规范临床诊疗行为,也引导消费者正确认知产品定位。


这类调整不仅为医疗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提供了明确指引,也减少了因产品用途模糊导致的不良事件风险,进一步保障患者用械安全。


4. 品名举例扩充:适配产业创新,覆盖新兴产品


此次调整通过扩充品名举例,将部分技术成熟、临床常用的创新产品纳入目录覆盖范围,避免因分类缺失导致的“无类可归”问题。例如,在输送导引器品类中,将原有“一次性使用无菌连接器”调整为“一次性使用无菌输送导引器”,更贴合临床实际使用的产品形态,也为相关企业的产品注册提供了明确依据。


三、实施要求:注册备案衔接与过渡期安排


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,《公告》明确了详细的实施要求和过渡期衔接规则,覆盖新申请、已受理、已注册等不同情形,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:


1. 新申请产品:按调整后类别受理审批/备案


自《公告》发布之日(2026年1月4日)起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等法规,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或办理备案手续。企业需对照调整后的目录,精准准备申报资料,确保产品分类符合最新要求。


2. 已受理未完成审批产品:按原类别继续审评,备注新类别


对于《公告》发布前已受理但尚未完成注册审批(包括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)的产品,监管部门将继续按照原受理类别完成审评审批;准予注册的,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,并在备注栏注明调整后的产品管理类别,保障审批流程的连续性。


3. 已注册产品:分情形衔接,有效期内继续有效


- 三类降为二类:已注册产品的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;如需延续注册,企业应在注册证届满6个月前,按调整后的二类产品向相应监管部门申请延续,获批后按新类别核发注册证;

- 二类降为一类:已注册产品的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;注册证到期前,企业需向相应部门办理产品备案手续,完成从注册到备案的衔接;

- 注册变更:已注册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注册变更的,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,若原注册证基于旧目录核发,变更文件备注栏需注明调整后的管理类别。


4. 监管部门:强化宣贯培训,做好全链条监管


《公告》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调整内容的宣贯培训,确保监管人员、企业相关人员准确理解政策要求;同时做好审评审批、备案及上市后监管的衔接工作,既保障政策落地,又严守公众用械安全底线。


四、政策意义:平衡安全与创新,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


此次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的调整,是国家药监局落实“四个最严”要求、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,其意义体现在三个层面:


1. 保障公众用械安全:精准监管降低风险


通过细化产品描述、明确预期用途,消除分类模糊地带,避免低风险产品因监管过松出现安全隐患,同时确保高风险产品监管不缺位;临床用途的明确的也减少了产品误用风险,进一步保障患者诊疗安全。


2. 激发产业创新活力:降类减负释放动能


部分低风险产品的“降类”调整,简化了注册流程、降低了合规成本,尤其利好中小企业,有助于其将更多资源投入研发创新;同时,新兴产品的品名扩充和分类明确,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清晰的监管路径,加速科技成果转化。


3. 优化监管效能: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


动态调整机制使分类目录与产业发展、临床需求精准匹配,实现“监管资源向高风险产品集中、低风险产品简化管理”的优化配置,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效率;同时,分类标准的细化也推动了监管尺度的统一,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


五、行业应对建议:企业需做好这四项核心工作


此次调整对医疗器械生产、经营企业影响深远,相关企业应主动适配政策变化,做好以下工作:

- 全面梳理产品清单:对照《公告》附件,逐一核查企业现有产品及在研产品,确认是否涉及分类调整,明确产品对应的新管理类别和备案/注册要求;

- 调整注册申报策略:对于新申报产品,按调整后的类别准备资料;对于已受理或在研产品,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,做好过渡期衔接;

- 强化内部培训宣贯:组织研发、注册、质量、销售等部门人员学习《公告》内容,确保各环节准确落实新要求,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合规风险;

- 关注配套政策动态:密切跟踪国家药监局及地方监管部门发布的后续解读文件、培训通知,及时掌握分类界定咨询途径等关键信息,主动对接监管需求。


结语:动态调整将成常态,行业需坚守合规与创新双底线


此次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的调整,是我国医疗器械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,也标志着分类目录的动态调整将成为常态。随着医疗技术向智能化、个性化、微创化方向发展,未来分类目录将持续跟进技术创新和临床需求,实现“安全底线”与“发展高线”的有机平衡。


对于行业而言,既要主动适配政策变化,通过合规经营规避风险;也要以政策为导向,聚焦临床需求开展创新研发,推动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向高端化、国际化方向高质量发展。公众在使用相关医疗器械时,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产品分类及注册/备案信息,确保使用的产品合法合规、安全可靠。


附:官方政策查询途径

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32号公告原文:https://www.nmpa.gov.cn/xxgk/ggtg/ylqxggtg/ylqxqtggtg/20260104173409116.html?type=pc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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